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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自建房屋能不能买?看完这个你就知道

    信息发布者:wenwenhua
    2018-02-01 19:11:51    来源:搜狐   转载

    现如今,农村人想着去城里买房

    而城里人偏爱往农村跑

    到底城镇居民是否可以购买农村自建房屋呢

    今天,小编就好好跟大家说说

    城镇居民农村买房无两证

    陈女士和刘先生均为福清城镇居民,刘先生向陈女士出售其在农村自建的房屋,陈女士支付购房订金50万元后发现房屋未办理两证,遂诉至法院,要求刘先生返还订金。

    福清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初,陈女士经介绍到位于福清市阳下街道的一幢房屋进行现场察看。被告刘先生主张上述房屋系其向阳下街道一村民购买该村土地后自建的,房屋占地约140平方米,另有空地,并砌有围墙。双方经磋商,达成围墙内的房屋及空地作价269万元的口头转让协议。

    同年1月12日,陈女士向刘先生支付了50万元,包括现金10万元和银行转账汇款40万元。同时,刘先生出具了一张《收条》,载明收到陈女士购买刘先生座落在阳下街道一幢房子与地皮的预付订金50万元。陈女士与刘先生均为城镇居民,双方均确认上述房屋建造在农民集体土地上。

    双方争执不下

    陈女士诉称

    刘先生曾明确告知该房屋有正规手续,手续在某银行,等支付订金后再给她看,后来她发现刘先生没有该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要求刘先生返还购房订金50万元却被拒绝。

    刘先生则辩称

    其有明确告知房屋是没有手续的,按同一区域有两权证的房屋正常价格每平方米1万元计算,讼争房屋价格应当在500万元以上,从交易价格也可以明显看出房屋是没有手续的,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协议有效,陈女士自己有过错,要求退还订金不合理,请求驳回陈女士的诉请。

    房屋买卖合同违反规定

    应认定为无效

    福清法院认为,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的民事活动不受法律保护。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原、被告之间虽然就位于阳下街道的房屋及空地转让成立了买卖合同,但原、被告均为城镇居民,并非阳下街道的村集体组织成员,且双方交易的房屋所使用土地及周边空地的性质为农民集体土地,当事人的上述民事行为违反了以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2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中“改革和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中“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

    故双方协议违反法律、政策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刘先生关于当事人达成的协议有效的抗辩主张,不予采信。

    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责任。被告因该无效合同取得的50万元,应当返还给原告,据此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根据在案有效证据,双方在此起买卖中均有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福清法院一审判决刘先生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陈女士购房订金50万元。

    最后还要提醒大家

    相关法律明确规定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不得出让、转让

    农村集体土地

    属农村集体组织所有

    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不能出让

    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

    农村村民转让农村住房和宅基地的

    不会得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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