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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减税降费继续:社保费率5月起下调 三险降费超3000亿

    信息发布者:wenwenhua
    2019-04-05 17:33:04    来源:财经综合   转载

    减税降费继续!社保费率5月起下调,职工“三险”降费总规模超3000亿,企业和职工共同受益,来看九大关键点

      减税降费继续,这一次是社保费率!节前最后一天,社保费率的政策靴子落地。

      今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简称《方案》),明确了关于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社保缴纳基数等一系列新政策,关于钱袋子,对市场影响不小。截至2018年底,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参保人数分别达到9.42亿人、1.96亿人、2.39亿人,社保卡持卡人数达到12.27亿人。

      5月1日起,你的社保会发生这些大变化:

      1、 养老保险:自2019年5月1日起,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目前单位缴费比例高于16%的省份可降至16%;低于16%的要研究提出过渡方法。

      2、 失业保险:继续阶段性降低费率,自2019年5月1日起,实施失业保险总费率1%的省,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

      3、 工伤保险:自2019年5月1日起,延长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工伤保险基金累积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积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

      4、 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各省应以本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的社保缴费基数。

      5、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在本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合适的缴费基数。

      6、 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方面,逐步统一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单位及个人缴费基数核定办法等政策,2020年底前实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

      7、 提高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比例,2019年提高至3.5%,进一步均衡各省之间养老保险基金负担。

      8、 要稳步推进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企业职工各险种缴费,原则上暂按现行征收体制继续征收,稳定缴费方式,“成熟一省、移交一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保费和城乡居民申报费征管职责如期划转。

      9、 妥善处理好企业历史欠费问题,在征收体制改革过程中不得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不得采取任何增加小微企业实际缴费负担的做法。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一系列实招将能确保明显降低企业社保缴费负担,让市场主体真正有获得感,为全年减轻企业税收和社保缴费负担近2万亿元提供有力支撑。仅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的降低就预计会为企业社保缴费减轻3000亿元的负担。

      关注点一:政策靴子终落地

      社保费率的调整自去年下半年以来呼声渐长,从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到3月底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再到今天以正式文件的形式落地,社保费率涉及的一揽子减税降费政策明确要从5月1日开始实施了。

      国务院办公厅表示,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是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举措。要统筹考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稳步推进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确保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社会保险缴费负担有实质性下降,确保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按时足额支付。

      人社部此前介绍,截至2018年底,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参保人数分别达到9.42亿人、1.96亿人、2.39亿人;全年三项基金总收入为5.6万亿元,同比增长15.28%,总支出为4.87万亿元,同比增长16.08%。社保卡持卡人数达到12.27亿人。

      从职工角度方来说,随着社保费率继续阶段性下调,如何保证待遇稳步提升,成为关注的焦点。有关专家表示,社保待遇随社会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波动呈现刚性增长,这是社保制度的客观规律。降低社保费率的一个必要前提,就是保障参保人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确保个人待遇不“缩水”。

      关注点二: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幅有史以来最大

      在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方面,《方案》明确,自2019年5月1日起,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称省)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高于16%的,可降至16%;目前低于16%的,要研究提出过渡办法。各省具体调整或过渡方案于2019年4月15日前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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